柳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及验收备案指引(2024年)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4-09-19 17:42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柳州市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的各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载明实施自动监测的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及验收的活动。

柳州市的一般排放单位、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其他单位)自愿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申请联网的参照本指南进行。

2[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指排污单位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直接或者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烟气(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用电(能)监控系统、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关键工况参数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

3[联网平台]

柳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依托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https://zdjk.sthjt.gxzf.gov.cn:8666/gxgdwry/login.html)进行管理。重点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完成安装调试后须与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联网。

其他用电(能)监控系统、工况参数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按要求与柳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联网。具体联网要求待完成柳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建设后再公布。

4[联网时限]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环规范〔2022〕 3号)第六条的规定:

(1)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当自发证或末次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和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联网工作。

(2)新列入柳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于当年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和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联网工作。

(3)新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同时排污许可证载明自动监测设备新、 改建要求的排污单位, 应当自排污许可证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和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联网工作。

5[联网步骤]

与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联网的步骤依次为:确认联网排放口和联网因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填报联网参数表,分配平台联网MN号;数采仪配置,联网上报数据;稳定联网不少于一个月;比对监测、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备案;日常运维。

5.1确认联网排放口和联网因子

直接咨询排污许可证发放部门、辖区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主要依据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相关要求等确定应联网的主要排放口和联网因子。

5.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

重点单位采购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的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http://www.cnemc.cn/gzdt/yqjc/hgcpml/)中的自动监控设备。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技术规范,规范设置污染源自动监测站房、烟气自动监测采样平台、废水规范化排放口等,安装、调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直至数据真实、稳定。

5.3填报联网参数表,分配平台联网MN号

重点单位如实填写《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的请示》、《联网参数表》和《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重要参数公示表》每一项信息,打印并盖章。《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的请示》《联网参数表》电子版交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信息化大队邮箱(lz2867957@126.com),分配平台联网MN号、IP地址、端口。《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重要参数公示表》交辖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于站房显注位置粘贴。

5.4数采仪配置,联网上报数据

重点单位根据分配的联网MN号、IP地址、端口,在数采仪上进行设置,数据即刻联网。

5.5稳定联网不少于一个月

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工作负责人加入微信群“柳州市自动监控工作交流群”,关注“污染源监控”并绑定手机号。在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企业端细化填充自动监控系统的其他信息,进行数据标记、数据异常处理等相关工作。

稳定运行一个月即可开展自动监控系统的自主验收。

5.6比对监测、自主验收

重点单位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规范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开展比对监测和组织验收。

5.7自主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备案

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备案材料》的纸制件(图片须彩色打印)交信息化大队(柳北区三中路70号306室,电话:2867957);电子版报送邮箱(lz2867957@126.com)备案,并送一份至辖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自留几份备查。

逾期视为已验收未备案。特别注意:更换设备、变更排口、采样口位置、更换核心部件等情况须重新验收和备案。

5.8日常运维

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运维工作,及时标记。

生产线停运时间短于3个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不得停止运行。

6[数据应用]

排污单位承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审核的主体责任,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主验收备案之日起,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联网和验收中常用文档模版:

附件1 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的请示

附件2 固定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参数表(示例)

附件3 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重要参数公示表(示例)

附件4 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的批复(环保部门)

附件5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备案材料(示例)

附件6 关于确认XX公司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的函(环保部门,非必须项)


通知公告
柳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及验收备案指引(2024年)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4-09-19 17:42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柳州市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的各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载明实施自动监测的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及验收的活动。

柳州市的一般排放单位、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其他单位)自愿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申请联网的参照本指南进行。

2[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指排污单位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直接或者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烟气(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用电(能)监控系统、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关键工况参数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

3[联网平台]

柳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依托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https://zdjk.sthjt.gxzf.gov.cn:8666/gxgdwry/login.html)进行管理。重点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完成安装调试后须与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联网。

其他用电(能)监控系统、工况参数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按要求与柳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联网。具体联网要求待完成柳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建设后再公布。

4[联网时限]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环规范〔2022〕 3号)第六条的规定:

(1)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当自发证或末次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和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联网工作。

(2)新列入柳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于当年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和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联网工作。

(3)新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同时排污许可证载明自动监测设备新、 改建要求的排污单位, 应当自排污许可证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和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联网工作。

5[联网步骤]

与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联网的步骤依次为:确认联网排放口和联网因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填报联网参数表,分配平台联网MN号;数采仪配置,联网上报数据;稳定联网不少于一个月;比对监测、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备案;日常运维。

5.1确认联网排放口和联网因子

直接咨询排污许可证发放部门、辖区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主要依据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相关要求等确定应联网的主要排放口和联网因子。

5.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

重点单位采购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的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http://www.cnemc.cn/gzdt/yqjc/hgcpml/)中的自动监控设备。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技术规范,规范设置污染源自动监测站房、烟气自动监测采样平台、废水规范化排放口等,安装、调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直至数据真实、稳定。

5.3填报联网参数表,分配平台联网MN号

重点单位如实填写《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的请示》、《联网参数表》和《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重要参数公示表》每一项信息,打印并盖章。《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的请示》《联网参数表》电子版交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信息化大队邮箱(lz2867957@126.com),分配平台联网MN号、IP地址、端口。《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重要参数公示表》交辖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于站房显注位置粘贴。

5.4数采仪配置,联网上报数据

重点单位根据分配的联网MN号、IP地址、端口,在数采仪上进行设置,数据即刻联网。

5.5稳定联网不少于一个月

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工作负责人加入微信群“柳州市自动监控工作交流群”,关注“污染源监控”并绑定手机号。在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企业端细化填充自动监控系统的其他信息,进行数据标记、数据异常处理等相关工作。

稳定运行一个月即可开展自动监控系统的自主验收。

5.6比对监测、自主验收

重点单位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规范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开展比对监测和组织验收。

5.7自主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备案

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备案材料》的纸制件(图片须彩色打印)交信息化大队(柳北区三中路70号306室,电话:2867957);电子版报送邮箱(lz2867957@126.com)备案,并送一份至辖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自留几份备查。

逾期视为已验收未备案。特别注意:更换设备、变更排口、采样口位置、更换核心部件等情况须重新验收和备案。

5.8日常运维

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运维工作,及时标记。

生产线停运时间短于3个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不得停止运行。

6[数据应用]

排污单位承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审核的主体责任,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主验收备案之日起,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联网和验收中常用文档模版:

附件1 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的请示

附件2 固定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参数表(示例)

附件3 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重要参数公示表(示例)

附件4 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的批复(环保部门)

附件5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备案材料(示例)

附件6 关于确认XX公司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的函(环保部门,非必须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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