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7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4-03-01 15:45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9年7月修订)


为了更好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行政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办事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行政机关政府网站上查阅。

(二)公开途径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j.liuzhou.gov.cn/);

2.“柳州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本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在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生态环境信息;设立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本行政机关主要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本行政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综合计划及相关政策;

4.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5.生态环境统计和生态环境调查信息;

6.办理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7.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8.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11.辖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等情况,重污染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生态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和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及其处理处置结果、行政复议决定;

13.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清单、减排、总量控制管理、污染防治工作信息;

14.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情况;

15.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

16.本行政机关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1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5.本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的具体信息可参见本行政机关编制的《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主动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依申请公开范围

除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申请的受理机构

申请人应当向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行政机关办公室,办公地址:柳州市城中区高新南路16号702室;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772-2621337;传真号码:0772-2617990;邮政编码:545006

(三)申请提出的形式和内容

申请人应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填写和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本行政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本(点此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提交的渠道

1.当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交本机关备查)到上述受理机构,填写和提交《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邮寄申请

申请人将填写好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邮寄至上述受理机构。

(五)申请的接收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后,按如下流程办理:

1.审查和补正

(1)当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时,本行政机关受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一次性补正告知(当面申请的,当面告知),补正告知应包含合理补正期限。补正后的申请答复期限自本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2.确认申请时间

无需补正或经补正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应与申请人共同确认申请时间,以便计算答复期限。

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本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确认方式是签收;

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确认方式是电话通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计算期限。

应告知申请人答复时限,答复时限为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延期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六)申请的答复

1.对于内容明确的申请,按以下类型分别办理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本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上述第(8)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情形外,需要本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含统计、研究、汇总、重新制作等),本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0)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合理的依照前述相关规定给予答复。

2.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

(1)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

(2)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生态环境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依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监督部门投诉。本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电话:0772-2600082,0772-2600083(柳州市纪委监委驻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组),邮编545006。也可以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