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环函〔2026〕276号关于柳州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八次会议第16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6-07-31 11:35   

朱宁代表:

您在柳州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八次会议提出的《关于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的建议》(第163号)收悉,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由我单位牵头办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协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与形势分析

餐饮油烟污染是影响城市空气质量、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环境问题,由于其污染较为分散、与居民空间距离较近,导致餐饮油烟污染直接影响了人居环境质量。当前,柳州市在餐饮油烟污染管理方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文件,存在有关规范相对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情况。您的地方立法建议紧扣我市餐饮油烟管理的痛点问题,有助于适应当前城市面源污染防治的需要,也为解决柳州市餐饮油烟污染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我局高度重视163号建议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期间,我局就餐饮油烟污染管控情况与本市相关部门进行了充分对接和咨询,并通过查阅相关案例和资料,广泛了解情况。2026716日,我局邀请各协办单位与建议提出代表进行“面对面”交流,进一步与代表和相关部门交换意见。

(一)柳州市餐饮油烟污染当前管理现状

柳州市餐饮油烟污染的主要管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禁止在城市市区住宅楼、商住综合楼的居住功能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业……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设置专用烟道”。但由于餐饮项目审批不须强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把关,且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未明确列入应具备条件要求中,难以通过源头控制的方式提前防止餐饮油烟污染源的出现,导致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环节后移至污染实际发生后进行管理与处罚,制造了后期监管困境。同时,由于相关上位法及规范涉及餐饮油烟内容较少、细节不足,使得柳州市认定“专用烟道”、“商住综合楼”等要素存在困难与争议,进一步提高了餐饮油烟污染处罚的难度。

(二)其他地区餐饮油烟污染管理经验

据了解,广西区内各地市均未针对餐饮油烟管理制定地方性标准或进行地方立法。

区外部分地市针对餐饮油烟管理制定了地方法规或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多数都细化要求了以下几个部分:禁止建设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区域、建设餐饮服务项目前的准入指引、向餐饮服务主体销售/出租房地产时的告知要求、专用烟道建设要求、油烟净化设施建设要求、相关设施维护要求,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罚则。各地各类规定中,多数实际具有罚则、有强制执行能力的规定基本均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上位法律法规,主要只涉及禁止建设区域、禁止向下水道排放油烟等事项,规定的事项较少、覆盖面较窄;其余各类规定大多参考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提出了要求,但由于现有标准较为陈旧,导致要求较为宽泛、细节不足,强制力较差。

二、当前工作进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餐饮油烟地方标准应由省级层面统筹,现阶段难以直接制定相关地方标准;同时,由于上位法在餐饮油烟防治方面内容较少,因此地方立法难度也较大。为此,我局从行政管理方面积极强化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力争有效管控餐饮油烟污染问题。

(一)多部门联动加强日常监管

选取餐饮油烟投诉重点区域试行源头前置引导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在餐饮企业登记注册环节发放《餐饮服务行业环境污染防治告知书》,建立信息推送机制,累计共享新开办餐饮企业信息约2300家,提前告知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及维护要求,把好准入关口。深化部门联动执法,对投诉集中区域以及重点管控区域,建立生态环境、城管、公安、市场监管及街道社区联动机制,统筹解决油烟、噪声、占道经营等复合型问题,狠抓设施规范运行,重点排查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及清洗维护情况。

(二)推动数字化监管与全链条机制建设

积极探索数字化监管落地场景,202412月在柳北区“柳喜辣·柳州特色烧烤”餐饮店试点安装油烟在线监控仪,实施餐饮油烟在线监测。建立“巡查发现—问题交办—整改落实—复核销号”的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包括餐饮油烟投诉在内的信访办理质效已纳入绩效考核,有效提升餐饮油烟治理的系统性和长效性。

(三)探索实践第三方专业化运维模式

以鱼峰区白云市场为试点探索实施“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专业运维”的第三方服务模式,引入市场运营方作为第三方责任主体,统一承担净化设施安装、清洗、维护职责;执法、街道与第三方形成“巡查—反馈—整改”闭环机制,第三方每日自查运维记录,部门实行“每周联合巡查、每月帮扶整治”制度,通过双重约束管控餐饮油烟排放。试点后,白云市场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正常运行率均从50%提升至99%,油烟扰民投诉量从年均30余件降至10件以下。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推广餐饮企业源头前置引导工作

根据2026815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我局将按照上位法的相关要求,努力推动住建、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各有关部门建设餐饮企业注册布局联动机制,将源头前置引导试点经验推广至全市餐饮业营业执照办理过程中,尽快建立完善的餐饮业选址引导、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二)深化运用第三方专业化运维模式

充分总结鱼峰区白云市场试点实施的餐饮油烟治理第三方专业化运维模式,针对商住混合区等复杂场景,探索由物业企业或专业环保公司承接公共烟道运维、物业企业与生态环境部门双重约束管控餐饮油烟排放,推动第三方服务模式从市场区域向居住街区延伸,积极解决餐饮企业设施运维不规范、主体责任难落实、长效管理难等问题。

(三)积极寻找餐饮油烟地方立法空间

密切关注上级政策变化和工作动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形势、生态环境状况、群众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及时评估立法必要性、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在条件进一步成熟后,基于其他地区餐饮油烟地方立法的先进经验,进一步细化餐饮油烟管理要求,确保具有可执行性与强制力,按照立法工作相关规划,深入开展餐饮油烟地方立法相关调研论证,启动相关草案起草等工作,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人民群众的需求。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支持。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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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议
柳环函〔2026〕276号关于柳州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八次会议第16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6-07-31 11:35   

朱宁代表:

您在柳州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八次会议提出的《关于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的建议》(第163号)收悉,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由我单位牵头办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协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与形势分析

餐饮油烟污染是影响城市空气质量、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环境问题,由于其污染较为分散、与居民空间距离较近,导致餐饮油烟污染直接影响了人居环境质量。当前,柳州市在餐饮油烟污染管理方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文件,存在有关规范相对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情况。您的地方立法建议紧扣我市餐饮油烟管理的痛点问题,有助于适应当前城市面源污染防治的需要,也为解决柳州市餐饮油烟污染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我局高度重视163号建议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期间,我局就餐饮油烟污染管控情况与本市相关部门进行了充分对接和咨询,并通过查阅相关案例和资料,广泛了解情况。2026716日,我局邀请各协办单位与建议提出代表进行“面对面”交流,进一步与代表和相关部门交换意见。

(一)柳州市餐饮油烟污染当前管理现状

柳州市餐饮油烟污染的主要管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禁止在城市市区住宅楼、商住综合楼的居住功能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业……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设置专用烟道”。但由于餐饮项目审批不须强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把关,且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未明确列入应具备条件要求中,难以通过源头控制的方式提前防止餐饮油烟污染源的出现,导致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环节后移至污染实际发生后进行管理与处罚,制造了后期监管困境。同时,由于相关上位法及规范涉及餐饮油烟内容较少、细节不足,使得柳州市认定“专用烟道”、“商住综合楼”等要素存在困难与争议,进一步提高了餐饮油烟污染处罚的难度。

(二)其他地区餐饮油烟污染管理经验

据了解,广西区内各地市均未针对餐饮油烟管理制定地方性标准或进行地方立法。

区外部分地市针对餐饮油烟管理制定了地方法规或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多数都细化要求了以下几个部分:禁止建设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区域、建设餐饮服务项目前的准入指引、向餐饮服务主体销售/出租房地产时的告知要求、专用烟道建设要求、油烟净化设施建设要求、相关设施维护要求,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罚则。各地各类规定中,多数实际具有罚则、有强制执行能力的规定基本均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上位法律法规,主要只涉及禁止建设区域、禁止向下水道排放油烟等事项,规定的事项较少、覆盖面较窄;其余各类规定大多参考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提出了要求,但由于现有标准较为陈旧,导致要求较为宽泛、细节不足,强制力较差。

二、当前工作进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餐饮油烟地方标准应由省级层面统筹,现阶段难以直接制定相关地方标准;同时,由于上位法在餐饮油烟防治方面内容较少,因此地方立法难度也较大。为此,我局从行政管理方面积极强化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力争有效管控餐饮油烟污染问题。

(一)多部门联动加强日常监管

选取餐饮油烟投诉重点区域试行源头前置引导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在餐饮企业登记注册环节发放《餐饮服务行业环境污染防治告知书》,建立信息推送机制,累计共享新开办餐饮企业信息约2300家,提前告知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及维护要求,把好准入关口。深化部门联动执法,对投诉集中区域以及重点管控区域,建立生态环境、城管、公安、市场监管及街道社区联动机制,统筹解决油烟、噪声、占道经营等复合型问题,狠抓设施规范运行,重点排查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及清洗维护情况。

(二)推动数字化监管与全链条机制建设

积极探索数字化监管落地场景,202412月在柳北区“柳喜辣·柳州特色烧烤”餐饮店试点安装油烟在线监控仪,实施餐饮油烟在线监测。建立“巡查发现—问题交办—整改落实—复核销号”的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包括餐饮油烟投诉在内的信访办理质效已纳入绩效考核,有效提升餐饮油烟治理的系统性和长效性。

(三)探索实践第三方专业化运维模式

以鱼峰区白云市场为试点探索实施“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专业运维”的第三方服务模式,引入市场运营方作为第三方责任主体,统一承担净化设施安装、清洗、维护职责;执法、街道与第三方形成“巡查—反馈—整改”闭环机制,第三方每日自查运维记录,部门实行“每周联合巡查、每月帮扶整治”制度,通过双重约束管控餐饮油烟排放。试点后,白云市场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正常运行率均从50%提升至99%,油烟扰民投诉量从年均30余件降至10件以下。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推广餐饮企业源头前置引导工作

根据2026815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我局将按照上位法的相关要求,努力推动住建、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各有关部门建设餐饮企业注册布局联动机制,将源头前置引导试点经验推广至全市餐饮业营业执照办理过程中,尽快建立完善的餐饮业选址引导、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二)深化运用第三方专业化运维模式

充分总结鱼峰区白云市场试点实施的餐饮油烟治理第三方专业化运维模式,针对商住混合区等复杂场景,探索由物业企业或专业环保公司承接公共烟道运维、物业企业与生态环境部门双重约束管控餐饮油烟排放,推动第三方服务模式从市场区域向居住街区延伸,积极解决餐饮企业设施运维不规范、主体责任难落实、长效管理难等问题。

(三)积极寻找餐饮油烟地方立法空间

密切关注上级政策变化和工作动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形势、生态环境状况、群众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及时评估立法必要性、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在条件进一步成熟后,基于其他地区餐饮油烟地方立法的先进经验,进一步细化餐饮油烟管理要求,确保具有可执行性与强制力,按照立法工作相关规划,深入开展餐饮油烟地方立法相关调研论证,启动相关草案起草等工作,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人民群众的需求。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支持。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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