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6〕82号--融水苗族自治县九同矿(普通合伙)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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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6〕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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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融水苗族自治县九同矿(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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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5667031534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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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融水县安陲乡九同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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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锦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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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5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融水苗族自治县九同矿(普通合伙)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铜、锡矿采选,设计生产规模为年加工原矿石4万吨。主要工艺为开采原矿—破碎—磨矿—磁选—浮选(铜)—重选(锡)—二次磁选(回用)—产品。检查时该单位矿区、选厂均处于停产状态,尾矿库初期坝设置有渗滤液导排口,导排口被尾矿堵塞,无渗滤液从导排口排出。初期坝坝体下部有一处渗漏点,有渗滤液从该处渗漏点漏出,直接排放至厂外自然冲沟。我局委托广西中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3#初期坝渗漏点外排废水中pH值3.7,锌排放浓度3.84mg/L,砷排放浓度0.154mg/L,均超过《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pH值6~9、锌1.0mg/L、0.1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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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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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壹拾贰万肆仟叁佰元(¥1243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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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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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9月3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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