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6〕87号--融安木林森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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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6〕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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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融安木林森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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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4MA5ND8G1X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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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浮石香杉工业园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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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曾庆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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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融安木林森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间,废机油、废机油桶存放在车间。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废机油、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49-08。该单位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4.1“4.1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造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设置贮存场所,并根据需要选择贮存设施类型”、6.1.1“6.1.1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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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五项、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柳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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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伍万壹仟叁佰伍拾元(¥513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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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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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9月11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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