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6〕88号--柳州市龙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6〕88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龙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07759515817 |
|
住所 |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和祥路4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良杰 |
|
违法事实 |
2026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龙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进行汽车零部件生产,执法人员打开厂房东南角雨水井盖检查,雨水井外围周边较干净,内壁呈乌黑颜色状态,井内有积水,积水表面有少量浮油。经查,2026年2月13日,该单位工人在清洗设备托盘时,将托盘中的废切削液倾倒至A厂区南边走廊旁的雨水井。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使用切削油或者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者乳化液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者乳化液,废物代码为900-006-09。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柳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
处罚内容 |
处贰拾万元(¥2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9月4日 |
(此件公开发布)

微信公众号

微博




桂公网安备 450202020000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