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6〕79号--融水县博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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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6〕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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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融水县博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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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5MAC8CCF77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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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民族路151号融水碧桂园1栋10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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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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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融水县博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育肥猪饲养,建有年出栏40000头育肥猪标准化示范场项目,粪污处理工艺为:集污池-固液分离预处理-黑膜沼气池-百乐卡曝气池-尾水暂存池。检查时,养殖场西面场界围墙外侧底部可见有一处泄漏点,泄漏点连通围墙内外侧,未被完全封堵,现场仍有少量水漏出,进入泄漏点下方的场外自然沟渠。经查,该泄漏点外漏的是污水。我局委托广西中赛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外排废水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泄漏点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粪大肠菌群排放浓度分别为2820mg/L、883mg/L、1040mg/L、15.2mg/L、910mg/L、1.5×107MPN/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限值要求(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悬浮物200mg/L、总磷8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50mg/L、粪大肠菌群1000个/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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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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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壹拾肆万肆仟伍佰伍拾元(¥1445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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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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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8月17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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