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6〕78号--柳州市健菱机械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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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6〕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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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健菱机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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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3067425900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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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柳州市柳北区马厂路1号之二十四仓库E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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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覃文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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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健菱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危废暂存库仅铁皮围挡,地面为铁板铺设,库内废油漆桶及废油漆渣混堆。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废油漆渣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2染料、涂料废物,废物代码:900-252-12,废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900-041-49。该单位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6.1.2“6.1.2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污染防治等要求设置必要的贮存分区,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接触、混合”、6.1.3“6.1.3贮存设施或贮存分区内地面、墙面裙脚、堵截泄漏的围堰、接触危险废物的隔板和墙体等应采用坚固的材料建造,表面无裂缝”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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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以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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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壹拾万元(¥1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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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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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8月14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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