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6〕76号--柳州兴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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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6〕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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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兴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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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0MAA7ER5DX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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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柳州市柳长路西侧柳钢金属循环利用产业园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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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韦校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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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兴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露天堆放装有废液压油的油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14-08。该单位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6.1.1“6.1.1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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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以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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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壹拾万元(¥1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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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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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8月14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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