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6〕71号--广西优家品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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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6〕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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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西优家品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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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3MAD13NYU2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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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十里亭原大湖砖厂旁局部地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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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汤小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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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优家品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生产三聚氰胺纸、科技木复合皮,建有设计年产1200万张三聚氰胺纸及科技木复合皮项目。项目配有生物质模温机2台,用于热压供热,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北面模温机停用,南面模温机正在运行,产生的废气经水浴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我局委托广西华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南面模温机15m高排气筒外排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15m高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84.6mg/m3、1000mg/m3,烟气黑度为3级,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50mg/m3、氮氧化物300mg/m3、烟气黑度≤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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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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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壹拾万元(¥1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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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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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8月12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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