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6〕49号--周明安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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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6〕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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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4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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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周明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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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融安县白艾万顺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进行生猪养殖,存栏生猪2449头。该单位与周明安签订《猪粪供应协议书》,协议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协议约定养殖粪污由周明安用于林地施肥。周明安作为养殖粪污处置人,利用管道将养殖粪污排入养殖场东北面300米坑塘、东面约300米处坑塘存贮,两个坑塘均未无防渗漏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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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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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壹拾万玖仟贰佰零贰万元(¥10920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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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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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6月23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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