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6〕44号--柳州市柳化复混肥料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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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6〕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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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柳化复混肥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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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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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广西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建中西路1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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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韦海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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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6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柳化复混肥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采用传统蒸汽转鼓造粒工艺,生产低中高浓度NPK复混肥,生产规模为年产复混肥料15万吨。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1#排气筒(DA001)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1#排气筒(DA001)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69mg/m3,超过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120m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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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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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贰拾壹万肆仟壹佰肆拾肆元(¥21414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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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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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5月25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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