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6〕32号--融安县政通水泥制品厂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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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6〕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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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融安县政通水泥制品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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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24MA5QBTAP7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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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融安县浮石镇隘口村磨石段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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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阮礼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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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融安县政通水泥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常经营,主要生产水泥涵管、路沿石和水泥盖板等,生产工艺为生产原料(石粉、碎石、水泥)用铲车按比例加入配料机混合—搅拌机搅拌—打管机—成品,主要设备为配料机、搅拌机、水泥料塔、滚焊机、打管机等,现场露天堆放有石粉约20吨、碎石约100吨,水泥罐内存放有水泥约50吨。经查,该单位水泥制品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中“水泥制品制造”环评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成立于2021年3月16日,并于当年接管了融安县浮石镇宏大水泥制品厂的业务与资产,但水泥制品项目未编制及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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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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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贰拾万元(¥2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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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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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4月16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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