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6〕37号--鹿寨联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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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6〕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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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鹿寨联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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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3MABXTME4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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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501号桂中建筑装饰材料物流城B区仓储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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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覃珍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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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5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鹿寨联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建设有一条电泳生产线,设计规模年生产汽车零配件30万套助力器前后壳、模板及10万台制动器底板的电泳涂装件。检查时该单位正常生产,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鹿寨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我局委托广西华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5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化学需氧量500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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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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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壹拾万玖仟玖佰元(¥1099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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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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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4月28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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