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6〕38号--柳州市亚森木业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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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6〕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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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亚森木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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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55968717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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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广西农垦国有沙塘农场原罐头厂内中间办公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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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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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5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亚森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生产细木工板、胶合板,设计年产21000m3,生产工艺为杉木拼板、桉树原木—晒干—布胶—拼板—预压—热压—砂光—贴面—锯边—成品,配置的锅炉(有机热载体炉YSW-3000S)以木材、含胶水边角料为燃料,产生废气经多管除尘+水膜除尘+旋风除尘+多管冷却+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8米排气筒排放。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同步运行。我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锅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锅炉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6.14×103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50m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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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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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壹拾万元(¥1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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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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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4月30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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