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6〕39号--广西柳州市昌龙木业有限公司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6-05-09 16:50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环罚字〔202639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西柳州市昌龙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205MA5MUTET5L

住所

柳州市石碑坪镇大滩村大滩屯原砖厂内(北部生态新区)

法定代表人

邹世忠

违法事实

202512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柳州市昌龙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生产胶合板,设计年产35000立方米,生产工艺为桉木原板—布胶—拼板—贴面—预压—热压—砂光—贴面—布胶—锯边—成品,配置有一台锅炉,以木材边角料、木屑为燃料,废气经水喷淋+静电除尘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简排放。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同步运行。我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锅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锅炉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490mg/m3359mg/m3,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50mg/m3、氮氧化物300mg/m3)。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处罚内容

处壹拾万元(¥1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430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6〕39号--广西柳州市昌龙木业有限公司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6-05-09 16:50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环罚字〔202639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西柳州市昌龙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205MA5MUTET5L

住所

柳州市石碑坪镇大滩村大滩屯原砖厂内(北部生态新区)

法定代表人

邹世忠

违法事实

202512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柳州市昌龙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生产胶合板,设计年产35000立方米,生产工艺为桉木原板—布胶—拼板—贴面—预压—热压—砂光—贴面—布胶—锯边—成品,配置有一台锅炉,以木材边角料、木屑为燃料,废气经水喷淋+静电除尘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简排放。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同步运行。我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锅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锅炉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490mg/m3359mg/m3,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50mg/m3、氮氧化物300mg/m3)。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处罚内容

处壹拾万元(¥1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43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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