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6〕24号--融水县建安页岩砖销售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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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6〕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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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融水县建安页岩砖销售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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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505950289XJ(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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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融水县融水镇小荣村上村坡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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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曾立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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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融水县建安页岩砖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建设有一座一烘三烧隧道窑,主要生产红砖,工艺流程为:页岩、煤、粉煤灰-破碎-搅拌-制砖-切条-切胚-人工码胚-烘干烧成-页岩砖,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隧道窑废气,废气经配套的脱硫塔及湿式电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进行生产,其中一条隧道窑(烧道)处于停产状态,一烘两烧隧道窑正在生产,配套的脱硫塔及湿式电除尘器正在运行。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单位隧道窑和砖砌大烟囱之间设置有一旁路烟道,烟道上有闸板,半边烟道闸板处于关闭状态,半边烟道上的闸板处于开启状态,大量隧道窑废气未经脱硫塔及湿式电除尘器处理直接通过砖砌大烟囱外排。执法人员现场使用pH试纸对脱硫塔循环水池进行检测,结果显示pH值为1~2,呈强酸性,该单位没有按照脱硫塔操作说明将循环水池调节至碱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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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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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贰拾贰万肆仟玖佰零柒元(¥224907.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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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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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3月20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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