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6〕22号--融安县鑫森木业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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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6〕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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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融安县鑫森木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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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4MA5PCCK04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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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融安县浮石香杉工业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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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韦彩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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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融安县鑫森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建设有一条木炭/竹炭生产线,工艺流程为:原料—破碎—烘干—旋风分离器—制棒—炭化—冷却包装入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是制炭车间废气。该单位制炭工序配套有水雾除尘设施及湿式静电除尘器,炭化废气经处理后由一根18米高排气筒排放。根据该单位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要求,制炭工序废气应当经水雾除尘器及湿式静电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进行机制木炭生产,制炭车间配套的水雾除尘器及湿式静电除尘器正在运行。制棒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管道直接接入一根设有方型砖砌基座的圆形铁质烟囱,在接入砖砌烟囱前管道上设有一个闸板插口,闸板已经从管道上取下,砖砌烟囱顶部可见废气外排。工作人员将闸板插入管道后,砖砌烟囱顶部废气不可见。该单位制炭工序废气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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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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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贰拾柒万肆仟肆佰壹拾壹元(¥27441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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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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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3月20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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