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6〕19号--柳州柳狮建材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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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6〕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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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柳狮建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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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06697364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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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柳州市雒容镇半塘村石盆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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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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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5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柳狮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砖瓦制造和销售,2023年5月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502006697364317001V。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厂区内建成并投入运行一个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该项目主要原料为外购的废渣,生产工艺为投料—初选—大球磨—大磁选—小球磨—小磁选,分离出铁粉和其他固体物料,铁粉外售,其他固体物料用于制砖。项目共建设有两条生产线,第一条为球磨磁选铁粉生产线,该生产线于2024年3月份开始建设,2024年10月底完成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第二条为筛选破碎生产线,该生产线于2025年10月初开始建设,12月7日完成建设开展了试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单位建设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类别为“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中的“其他”,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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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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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肆仟伍佰陆拾贰元(¥456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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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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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3月17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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