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1号--广西鹿寨县顺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1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西鹿寨县顺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3MA5PDYY92C |
住所 | 鹿寨县中渡镇高坡村乾向屯 |
法定代表人 | 周小婷 |
违法事实 | 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鹿寨县顺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鹿寨县中渡镇高坡村乾向屯的顺成养殖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养殖场的东面围墙外雨水排放口有灰黑色污水流出,东面沟渠中有灰黑色积水。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广西华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养殖场东面围墙外雨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养殖场东面围墙外雨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1.51×104mg/L,总磷排放浓度为330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18596-2001)表5中规定的排放浓度标准值:化学需氧量400mg/L、总磷:8.0mg/L。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处罚内容 | 处壹拾万元(¥1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月10日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