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38号--广西柳州亿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4〕38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西柳州亿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5MAA7C4HY4E |
住所 | 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长塘村二队(冯世军家中) |
法定代表人 | 鲁中义 |
违法事实 | 2024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从事报废摩托车、报废电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和拆解活动。检查时,该单位现场堆放有未拆解的废弃电冰箱、废弃电冰柜、废弃洗衣机、废弃电视机等物品,以及拆解废弃电冰箱、废弃电冰柜剩余的废泡沫块。经查,该单位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及第二十二条:“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
处罚内容 | 1.处伍万贰仟捌佰柒拾伍元(¥52875.00元)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伍仟贰佰捌拾叁元(¥15283.00元); 3.责令停业。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30日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