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37号--柳州市亿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4〕37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亿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0MAA7TPD00R |
住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和平村四堆岭脚第一间 |
法定代表人 | 张彩云 |
违法事实 | 2024年9月20日至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现场堆放有完整或拆解后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且正在进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作业。经查,该单位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及第二十二条:“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
处罚内容 | 1.处柒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73125.00元)罚款 2.责令关闭。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30日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