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36号--孙湧滨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4〕36号 |
当事人 | 孙湧滨 |
公民身份号码 | \ |
住址 | \ |
违法事实 | 2024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蛙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该牛蛙养殖场于2024年5月初开始建设拦网,检查时正在养殖牛蛙,养殖尾水经沉淀后通过废水总排口排入葛麻河。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广西华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牛蛙养殖场废水总排口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牛蛙养殖场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为23mg/L,总磷排放浓度为1.88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规定的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要求(五日生化需氧量:20mg/L、总磷:0.5mg/L)。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处罚内容 | 处壹拾万元(¥1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27日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