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35号--广西融水县甲龙铜锡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4〕35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西融水县甲龙铜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57376463757 |
住所 | 融水县白云乡大湾村甲龙屯 |
法定代表人 | 叶凯 |
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25日至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将未经处理的浮选车间清洗废水经厂区道路外排到雨水沟,并经过雨水沟流入下游河流。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广西益全检测评价有限公司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雨水沟积水中化学需氧量、总铜、总锌、总铅、总砷浓度分别为213mg/L、8.68mg/L、1.26mg/L、0.64mg/L、0.716mg/L,均超过《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直接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要求(化学需氧量≤60mg/L、总铜0.2mg/L、总锌1.0mg/L、总铅0.2mg/L、总砷0.1mg/L),化学需氧量超标2.55倍、总铜超标42.4倍、总锌0.26倍、总铅超标2.2倍、总砷6.16倍。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处罚内容 | 处壹拾万玖仟陆佰玖拾元(¥10969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31日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