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34号--柳州市沁原纸业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4〕34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沁原纸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0690223200R |
住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洛埠镇振鹤街318号 |
法定代表人 | 孙雪东 |
违法事实 | 2024年6月4日-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监控数据巡查发现,柳州市沁原纸业发展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小时值持续超标,最大值为131.811mg/L。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5日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处于停产状态,配套的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废水总排放口有生产废水外排。我局委托广西安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废水总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总排放口外排废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为51.2mg/L、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138mg/L、总氮排放浓度为26.7mg/L,均超过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许可限值(五日生化需氧量20mg/L、化学需氧量90mg/L、总氮12mg/L)。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处罚内容 | 处贰拾万元(¥2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26日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