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28号--融水县融创污水治理有限公司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4-10-28 10:15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28号

融水县融创污水治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MA5NM5DT0T

法定代表人:吴日升

住所:融水县融水镇下廓村粟家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30日至2024年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运营的融水县和睦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处理后的污水通过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排向融江河。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广西中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中总磷排放浓度为2.27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18918-2002)一级B标准要求(总磷:1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融水县融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融水县融创污水治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2024年4月8日提取,证明两家单位分别于2010年4月23日、2019年2月21日成立);

2.融水县融创污水治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4月8日提取,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柳州市融水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30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广西中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运营的和睦镇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采样监测的情况);

4.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睦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勘察示意图1张(2024年3月30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勘察情况);

5.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4月8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执法检查情况、你单位已知外排废水总磷超标的情况);

6.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4份(分别于2024年3月30日、4月8日拍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况);

7.广西中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2024HJ309,2024年4月7日出具,证明你单位运营的和睦镇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总磷超标的事实);

8.关于融水县和睦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融环管〔2015〕3号)、关于融水县和睦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融环验〔2017〕4号)复印件各1份(2024年4月8日提取,证明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

9.关于将镇级污水处理厂项目移交给融水县融创污水治理有限公司运营的通知(融创通〔2022〕1号)复印件1份(2024年4月8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为融水苗族自治县和睦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单位);

10.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H&S038E042034,2024年5月8日出具,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环告字〔2024〕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该告知书,你单位于同日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陈述的理由有:1.企业一直遵循政府指令和法律法规办事,无主观超标意图。企业接到政府文件进行和睦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工作,移交时发现部分设备需更换。由于财政困难,向政府申请的维修资金一直未能解决,企业自主筹措资金40余万对该厂相关设备进行维修更换,并招聘人员才维持该厂正常运营。2.该厂的设备工艺较简单,在采用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在进水浓度低且水量少的情况下可以正常使用。但2月份县住建局对和睦镇管网进行了改造,提高了进水水量,并把和睦镇市场屠宰废水一并接到该厂处理,因而进水浓度高导致出水总磷超标。3.企业采取增加投加化学除磷装置、投放聚合氧化铝等方式去除水中超标的总磷,经广西安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5月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出水总磷已达标。4.企业负责融水县境内县污水处理厂、2个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及5个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工作,作为国有企业运营污水处理厂属公益事业,所有经营费用由县财政拨付。由于近三年财政困难,县财政未足额拨付运行费用导致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如处罚会加重企业的资金债务导致经营困难,因此申请酌情从轻处理,予以免除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陈述的理由,经研究答复如下:1.你单位作为融水县政府平台公司下属国有控股企业,负责和睦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无主观超标意图的情况属实,已在裁量过程中体现。2.你单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采取对该厂增加投加化学除磷装置,投放聚合氧化铝去除水中超标的总磷污染物,并达标排放,情况属实,已在裁量过程中体现。3.你单位的情形不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轻微不罚)的事项要求,经营困难不属于法定的减轻、免于行政处罚的理由,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申请免于行政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违法情节裁量如下:

1.个性裁量基准

(1)排污超标情况:超标200%以下,裁量等级1;

(2)水日排放量: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1

(3)废水类别:污水处理厂废水,裁量等级3;

(4)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1;

(5)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Ⅰ、Ⅱ、Ⅲ、Ⅳ类水体,裁量等级2。

2.共性裁量基准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裁量等级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1。

3.修正裁量基准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0;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消除,裁量等级-2;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国有控股企业,裁量等级2;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裁量等级-2。

经裁量,你单位拟处罚金额为壹拾壹万肆仟捌佰伍拾元(¥114850.00)。鉴于本案件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且你单位已履行赔偿协议中约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结合柳州市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你单位整改情况、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在裁量结果的基础上下浮30%且不低于法定处罚幅度执行。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壹拾万元(¥1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科(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410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法规科换取缴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址: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 邮政编码:545006

联系人:曾曾、陈可欣          电话:0772-2615255、2615213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28号--融水县融创污水治理有限公司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4-10-28 10:15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28号

融水县融创污水治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MA5NM5DT0T

法定代表人:吴日升

住所:融水县融水镇下廓村粟家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30日至2024年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运营的融水县和睦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处理后的污水通过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排向融江河。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广西中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中总磷排放浓度为2.27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18918-2002)一级B标准要求(总磷:1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融水县融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融水县融创污水治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2024年4月8日提取,证明两家单位分别于2010年4月23日、2019年2月21日成立);

2.融水县融创污水治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4月8日提取,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柳州市融水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30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广西中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运营的和睦镇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采样监测的情况);

4.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睦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勘察示意图1张(2024年3月30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勘察情况);

5.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4月8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执法检查情况、你单位已知外排废水总磷超标的情况);

6.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4份(分别于2024年3月30日、4月8日拍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况);

7.广西中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2024HJ309,2024年4月7日出具,证明你单位运营的和睦镇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总磷超标的事实);

8.关于融水县和睦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融环管〔2015〕3号)、关于融水县和睦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融环验〔2017〕4号)复印件各1份(2024年4月8日提取,证明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

9.关于将镇级污水处理厂项目移交给融水县融创污水治理有限公司运营的通知(融创通〔2022〕1号)复印件1份(2024年4月8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为融水苗族自治县和睦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单位);

10.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H&S038E042034,2024年5月8日出具,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环告字〔2024〕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该告知书,你单位于同日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陈述的理由有:1.企业一直遵循政府指令和法律法规办事,无主观超标意图。企业接到政府文件进行和睦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工作,移交时发现部分设备需更换。由于财政困难,向政府申请的维修资金一直未能解决,企业自主筹措资金40余万对该厂相关设备进行维修更换,并招聘人员才维持该厂正常运营。2.该厂的设备工艺较简单,在采用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在进水浓度低且水量少的情况下可以正常使用。但2月份县住建局对和睦镇管网进行了改造,提高了进水水量,并把和睦镇市场屠宰废水一并接到该厂处理,因而进水浓度高导致出水总磷超标。3.企业采取增加投加化学除磷装置、投放聚合氧化铝等方式去除水中超标的总磷,经广西安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5月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出水总磷已达标。4.企业负责融水县境内县污水处理厂、2个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及5个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工作,作为国有企业运营污水处理厂属公益事业,所有经营费用由县财政拨付。由于近三年财政困难,县财政未足额拨付运行费用导致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如处罚会加重企业的资金债务导致经营困难,因此申请酌情从轻处理,予以免除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陈述的理由,经研究答复如下:1.你单位作为融水县政府平台公司下属国有控股企业,负责和睦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无主观超标意图的情况属实,已在裁量过程中体现。2.你单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采取对该厂增加投加化学除磷装置,投放聚合氧化铝去除水中超标的总磷污染物,并达标排放,情况属实,已在裁量过程中体现。3.你单位的情形不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轻微不罚)的事项要求,经营困难不属于法定的减轻、免于行政处罚的理由,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申请免于行政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违法情节裁量如下:

1.个性裁量基准

(1)排污超标情况:超标200%以下,裁量等级1;

(2)水日排放量: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1

(3)废水类别:污水处理厂废水,裁量等级3;

(4)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1;

(5)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Ⅰ、Ⅱ、Ⅲ、Ⅳ类水体,裁量等级2。

2.共性裁量基准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裁量等级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1。

3.修正裁量基准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0;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消除,裁量等级-2;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国有控股企业,裁量等级2;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裁量等级-2。

经裁量,你单位拟处罚金额为壹拾壹万肆仟捌佰伍拾元(¥114850.00)。鉴于本案件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且你单位已履行赔偿协议中约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结合柳州市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你单位整改情况、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在裁量结果的基础上下浮30%且不低于法定处罚幅度执行。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壹拾万元(¥1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科(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410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法规科换取缴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址: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 邮政编码:545006

联系人:曾曾、陈可欣          电话:0772-2615255、2615213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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