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27号--广西旭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27号
广西旭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MA5QE5G44K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279号
法定代表人:高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螺蛳粉原材料(豆皮、腐竹)生产加工项目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广西华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82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规定的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500mg/L),超标16.4%。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广西旭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4年9月9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于2021年4月20日成立);
2.广西旭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9月9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的身份);
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2份(分别于2024年8月2日、9月9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广西华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外排废水采样监测的情况及你单位整改情况);
4.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广西旭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平面图1张(2024年8月2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勘察情况);
5.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9月9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执法检查情况、你单位已知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的情况);
6.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8份(分别于2024年8月2日、9月9日拍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况);
7.广西华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华强监字〔2024〕905号,2024年8月12日出具,证明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标的事实);
8.关于外排废水COD超标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关于实施污水处理整改项目计划的报告、停产报告、化学需氧量检测结果图片、收尾浆记录表各1份(分别于2024年8月17日、9月5日、9月6日出具,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环告字〔2024〕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该告知书,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环告字〔2024〕28号)及《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违法情节裁量如下:
1.个性裁量基准
(1)排污超标情况:超标200%以下,裁量等级1;
(2)水日排放量: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1;
(3)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
(4)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1;
(5)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1。
2.共性裁量基准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3次以下,裁量等级2;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裁量等级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1。
3.修正裁量基准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0;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消除,裁量等级-2;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裁量等级0。
经裁量,计算出的裁量结果为贰拾万叁仟玖佰伍拾元(¥203950.00)。
结合自治区、柳州市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宏观形势以及你单位整改情况,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我局决定在裁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30%执行。
综上所述,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壹拾肆万贰仟柒佰陆拾伍元(¥142765.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到我局法规科换取缴款凭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单位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 邮政编码:545006
联系人:曾曾、陈可欣 电话:0772-2615255、2615213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