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26号--柳州市凭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26号
柳州市凭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45547193328
住所: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路鸭公岭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方学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移送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线索,2024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2年12月编制了年产珍珠棉60t、气泡膜40t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报批稿),并于2023年1月17日获得柳州市柳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批复。该报告表中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1.建设项目采用低密度聚乙烯生产珍珠棉和气泡膜,工艺过程包括造粒和挤出操作,环境影响报告表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错误,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2.未说明珍珠棉粘合组装工序热熔胶情况;
3.未进行聚乙烯加料过程颗粒物排放分析;未分析热熔胶使用过程排污情况、珍珠棉生产过程丁烷去向;珍珠棉生产线非甲烷总烃产污系数采用《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292塑料制品行业系数手册)中“2921塑料薄膜制造行业系数表”中塑料薄膜产品产污系数2.5kg/t-产品,与产品类型不对应。《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292塑料制品行业系数手册)中“2921塑料薄膜制造行业系数表”中挥发性有机物产污系数为2.50千克/吨-产品,“2924泡沫塑料制造行业系数表”中涉及PE发泡的产污系数为30千克/吨-产品;
4.未进行废气处理装置(UV光解+活性炭吸附)风险识别和分析珍珠棉储存过程残留丁烷释放的风险;未提出消防事故废水封堵截留措施。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明确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和风险源分布情况及可能影响途径,并提出相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要求。
综上所述,你单位《年产珍珠棉60t、气泡膜40t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等4个不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质量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柳州市凭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4年3月25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于2010年4月26日成立);
2.柳州市凭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3月25日提取,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25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环评手续审批情况);
4.柳州市凭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2024年3月25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的情况);
5.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3月25日提取,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环评手续审批情况、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情况);
6.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份(2024年3月25日拍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执法检查情况);
7.柳州市凭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年产珍珠棉60t、气泡膜40t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报批稿)1份(2022年12月编制,证明你单位年产珍珠棉60t、气泡膜40t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内容);
8.《关于柳州市凭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年产珍珠棉60t、气泡膜40t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柳南审环审字〔2023〕3号,2024年3月25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年产珍珠棉60t、气泡膜40t项目批复情况);
9.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移送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线索的通知(节选)复印件1份(2023年11月9日印发,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10.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节选)1份(2015年7月1日实施,证明塑料制品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执行标准要求);
11.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292塑料制品行业系数手册)(节选)1份(2021年6月9日发布,证明塑料制品行业产污系数);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环境类)(试行)(节选)1份(2020年12月23日发布,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要求)。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九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环告字〔2024〕1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4年9月30日签收该告知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环告字〔2024〕1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九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通报批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 邮政编码:545006
联系人:曾曾、陈可欣 电话:0772-2615255、2615213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