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25号--柳城县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25号
柳城县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MA5KF5CH5R
住所:柳城县工业区六塘片区
法定代表人:杨银成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建设的润滑液生产线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以基础油为原料,经过混合搅拌、吸附、压滤等工序,最终得到润滑液产品。经查,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中“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环评类别,需编制报告表。经检查发现,你单位的润滑液生产线项目于2022年8月建成,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2024年4月已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柳城县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4年4月11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于2016年12月1日成立);
2.柳城县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书原件、工作证明原件各1件,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分别于2024年4月10日、4月11日、5月10日提取,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工作人员身份);
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4年4月11日提取,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润滑液生产线项目投入生产的事实);
4.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分别于2024年4月10日、5月10日提取,证明你单位润滑液生产线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已投入使用的事实);
5.现场照片证据12份(分别于2024年4月9日、4月10日、4月11日、6月12日拍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执法检查情况);
6.柳州市柳城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2024年6月12日出具,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复印件1份(2020年11月30日发布,证明你单位的润滑液生产线项目环评类别)。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柳环告字〔2024〕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我局于2024年8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该告知书,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柳环告字〔2024〕15号)及《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对你单位违法情节裁量如下:
1.个性裁量基准
(1)违法事实: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1;
(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1;
(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4)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2.共性裁量基准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3次以下,裁量等级2;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裁量等级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6)社会影响:六次以下有效投诉,裁量等级2。
3.修正裁量基准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2;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裁量等级0。
经裁量,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贰万陆仟陆佰肆拾元(¥2266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到我局法规科换取缴款凭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单位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 邮政编码:545006
联系人:曾曾、陈可欣 电话:0772-2615255、2615213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