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24号--柳州市宏柳佳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24号
柳州市宏柳佳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MAA7LRUX0L
住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塘头村委上屯、中屯(柳州市新能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A-1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佳桐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4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查发现1号轻型汽、柴油车检测线的汽油车检查设备五气分析仪废气取样管路连接着三通阀。该三通阀共有三个接口,分别连接五气分析仪、低标准气体、取样探头。经调查,该管路设置主要用于对汽油车进行排放检测时,使用三通阀连接五气分析仪、低标准气体和一根取样探头,通过注入低标准气体稀释被检车辆的尾气排放浓度达到尾气排放检验合格的目的。2024年6月至7月,你单位共为三辆尾气排放初检不合格的车辆(桂BXV709、桂BK0331、桂BBA521)在复检时使用上述手段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并分别为三辆车辆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报告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柳州市宏柳佳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1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于2022年4月24日成立);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书编号:222005023541,2022年12月1日发证,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证明你单位具有检验检测资质);
3.柳州市宏柳佳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1日提取,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4.关于关锦霆任职通知、劳动用工协议、关锦霆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分别于2024年7月11日、7月12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5.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分别于2024年7月11日、8月9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事实及整改情况);
6.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2024年7月11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勘察情况);
7.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7月12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事实);
8.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张(分别于2024年7月11日、7月12日拍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执法检查情况);
9.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6份(2024年7月11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为车辆桂BXV709、桂BK0331、桂BBA521出具的检验结果);
10.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复印件共13份(2024年7月11日提取,证明你单位汽车排放分析仪、透射式烟度计、汽车底盘测功仪、汽车NOX分析仪、多功能转速仪、砝码、滤光片等检测仪器的检定及校准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环告字〔2024〕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该告知书,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环告字〔2024〕23号)及《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违法情节裁量如下:
1.个性裁量基准
(1)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不足5辆,裁量等级1;
(2)资质情况:在计量认定有效期内,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裁量等级1。
2.共性裁量基准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裁量等级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1。
3.修正裁量基准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2;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1;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裁量等级-2。
经裁量,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300.00元);
2.处壹拾万元(¥1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到我局法规科换取缴款凭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单位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 邮政编码:545006
联系人:曾曾、陈可欣 电话:0772-2615255、2615213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