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23号--柳州市浩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23号
柳州市浩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A7TMLQ6E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燎原路中段东侧白云石车间-3北侧两跨
法定代表人:彭本壮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4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查发现你单位轻型汽、柴油机动车排放检测线放置有名为“OBDII”黑色转换接头,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的外观检验手机实用工具文件夹内安装有名为“GF-OBD”的手机应用APP软件,现场打开软件显示有车速、转速等车辆基本信息,可选择汽油、柴油、天然气三种燃油类型,自动驾驶模式选择功能可选择双怠速、稳态、瞬态、加速减速4种检验工况信息,VIN、CID、CVN、ECU信息可随意录入和修改。经查,黑色转换接头为OBD屏蔽器,软件是OBD屏蔽器配套APP软件,作用是当机动车排放检验OBD检查不合格时,用于屏蔽掉车辆故障代码,使车辆通过OBD检测。2024年6月至2024年7月期间,你单位在对车辆号牌桂B85209、桂B7H073两辆车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时,当上述车辆OBD检查不合格时,你单位工作人员使用OBD屏蔽器屏蔽车辆故障代码,帮助不合格车辆通过OBD检查,进入排气污染物检测流程,最终出具结果为“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柳州市浩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4年7月5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于2022年12月7日成立);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书编号:232005023546,2023年4月14日发证,有效期至2029年4月13日,证明你单位具有检验检测资质);
3.柳州市浩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4名配合调查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分别于2024年7月4日、7月5日、7月10日提取,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工作人员的身份);
4.关于徐敏同志的任命通知(浩达〔2022〕任字01号)、柳州市浩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人事任免文件(人字〔2023〕第3号);劳动合同书、合同书(试用期)共7份(分别于2024年7月5日、7月10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5.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分别于2024年7月4日、8月9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具备帮助不合格车辆通过OBD检查的条件及整改情况);
6.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2024年7月4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勘察情况);
7.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6份(分别于2024年7月4日、7月5日、7月10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事实);
8.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0张(分别于2024年7月4日、7月5日、7月10日拍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执法检查情况);
9.检定证书复印件2份、校准证书3份(2024年7月5日提取,证明你单位机动车排气分析仪、透射式烟度计、汽车底盘测功机、转速分析仪、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的检定及校准情况);
10.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2份(2024年7月5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为车辆桂B85209、桂B7H073出具的检验结果);
11.收款说明1份(2024年7月4日出具,证明你单位违法所得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环告字〔2024〕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该告知书,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违法情节裁量如下:
1.个性裁量基准
(1)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不足5辆,裁量等级1;
(2)资质情况:在计量认定有效期内,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裁量等级1。
2.共性裁量基准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裁量等级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1。
3.修正裁量基准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2;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1;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裁量等级-2。
经裁量,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200.00元);
2.处壹拾万元(¥1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到我局法规科换取缴款凭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单位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 邮政编码:545006
联系人:曾曾、陈可欣 电话:0772-2615255、2615213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