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21号--叶丽屏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4-09-09 17:25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21号

叶丽屏:

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

住址:广西桂林市--区--路-号-栋-单元-室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诉申辩、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移送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2024年1月17日至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翔来科技有限公司电泳涂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广西资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接受柳州市翔来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并于2022年9月编制了《柳州市翔来科技有限公司电泳涂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你为该报告表编制主持人。该报告表已获得柳州市柳东新区行政审批局的批复。经调查,报告表中“4.排气筒高度合理性分析”部分显示,DA001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存在柳州市金鹿砼业有限公司高约16m的4层建筑,但分析提出“项目燃气锅炉废气DA001排气筒高度为8m,因此,排气筒高度设置合理”结论。上述分析不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5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的要求。该报告表存在所提环境保护措施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柳州市翔来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2024年4月23日提取,证明该单位于2022年6月17日成立);

2.广西资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4年1月17日提取,证明该单位于2015年5月8日成立);

3.授权委托书1份(2024年7月11日提取,证明柳州市翔来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身份);

4.柳州市翔来科技有限公司电泳涂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编制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4年1月17日提取,证明报告主要编制人员身份);

5.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月17日提取,证明柳州市翔来科技有限公司电泳涂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情况);

6.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2024年1月18日提取,证明柳州市翔来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生产现状);

7.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通知节选复印件1份(2024年3月18日印发,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8.柳州市翔来科技有限公司电泳涂装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节选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1日提取,证明柳州市翔来科技有限公司电泳涂装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内容);

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复印件1份(国家标准编号GB13271-2014,2014年7月1日实施,证明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环告字〔2024〕2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于2024年8月21日签收该告知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环告字〔2024〕20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通报批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址: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 邮政编码:545006

联系人:曾曾、陈可欣          电话:0772-2615255、2615213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21号--叶丽屏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4-09-09 17:25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21号

叶丽屏:

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

住址:广西桂林市--区--路-号-栋-单元-室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诉申辩、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移送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2024年1月17日至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翔来科技有限公司电泳涂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广西资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接受柳州市翔来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并于2022年9月编制了《柳州市翔来科技有限公司电泳涂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你为该报告表编制主持人。该报告表已获得柳州市柳东新区行政审批局的批复。经调查,报告表中“4.排气筒高度合理性分析”部分显示,DA001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存在柳州市金鹿砼业有限公司高约16m的4层建筑,但分析提出“项目燃气锅炉废气DA001排气筒高度为8m,因此,排气筒高度设置合理”结论。上述分析不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5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的要求。该报告表存在所提环境保护措施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柳州市翔来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2024年4月23日提取,证明该单位于2022年6月17日成立);

2.广西资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4年1月17日提取,证明该单位于2015年5月8日成立);

3.授权委托书1份(2024年7月11日提取,证明柳州市翔来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身份);

4.柳州市翔来科技有限公司电泳涂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编制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4年1月17日提取,证明报告主要编制人员身份);

5.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月17日提取,证明柳州市翔来科技有限公司电泳涂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情况);

6.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2024年1月18日提取,证明柳州市翔来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生产现状);

7.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通知节选复印件1份(2024年3月18日印发,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8.柳州市翔来科技有限公司电泳涂装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节选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1日提取,证明柳州市翔来科技有限公司电泳涂装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内容);

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复印件1份(国家标准编号GB13271-2014,2014年7月1日实施,证明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环告字〔2024〕2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于2024年8月21日签收该告知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环告字〔2024〕20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通报批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址: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 邮政编码:545006

联系人:曾曾、陈可欣          电话:0772-2615255、261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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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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