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13号--广西北投公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4-04-16 16:40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13号

广西北投公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81981993L

住所: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9号13、14、15、16层

法定代表人:归翀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诉申辩、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6月2日至2024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建设的G323鹿寨经平山至柳城公路工程进行现场检查。该工程设计全长70.971km,途径鹿寨和柳城两县,工程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14日,交工日期为2020年10月27日,总投资69735.8272万元。经查,该工程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中“新建30公里(不含)以上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环评类别,需编制报告书。现场检查发现,该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经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广西北投公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节选)共3份(分别于2023年6月9日、2024年3月25日、4月1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于2011年9月15日成立、2020年11月20日单位名称从广西翔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广西北投公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8月17日负责人从张云变更为归翀的情况);

    2.广西北投公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G323鹿寨经平山至柳城公路建设办公室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4份(2023年6月2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身份);

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分别于2023年6月2日、2023年7月14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建设的G323鹿寨经平山至柳城公路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4.G323鹿寨经平山至柳城公路建设项目穿越香桥岩风景名胜区的中渡古镇景区的三级保护区(一般景区)现场勘察示意图、G323鹿寨经平山至柳城公路建设项目穿越鹿寨县平山镇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区现场勘察示意图各1张(2023年6月2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建设的G323鹿寨经平山至柳城公路建设项目现场勘察情况);

5.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6月2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建设的G323鹿寨经平山至柳城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事实);

6.现场照片证据9份(分别于2023年6月2日、2023年7月14日拍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建设的G323鹿寨经平山至柳城公路建设项目执法检查情况及该工程已投入使用的情况);

7.G323鹿寨经平山至柳城公路占用香桥岩风景名胜区现场调查报告(2023年3月15日出具,证明你单位G323鹿寨经平山至柳城公路建设项目穿越香桥岩风景名胜区的情况);

8.工程开工令2份(2023年6月2日提取,证明你单位G323鹿寨经平山至柳城公路工程开工日期);

9.关于印发G323鹿寨经平山至柳城交工验收报告的通知(2023年6月2日提取,证明你单位G323鹿寨经平山至柳城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情况);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我区“十三五”规划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任务的通知、项目授权书(2023年6月2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为G323鹿寨经平山至柳城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11.关于成立陆川清湖至浦北石埇等5个公路建设办公室的通知(2023年6月2日提取,证明你单位成立G323鹿寨经平山至柳城公路建设办公室的基本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柳环告字〔2024〕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4年4月2日收到该告知书,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违法情节裁量如下:

1.个性裁量基准

(1)违法事实: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1;

(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书,裁量等级2;

(3)项目建设地点: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裁量等级5;

(4)排放污染物类别: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气/扬尘/机械废气/服务业废水,裁量等级2。

2.共性裁量基准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80天以上,裁量等级5;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5)区域影响:市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2;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1。

3.修正裁量基准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0;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裁量等级-2。

经裁量,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伍万叁仟柒佰陆拾捌元(¥25376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局办财务中心(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603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局办财务中心换取缴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址: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 邮政编码:545006

联系人:曾曾、陈可欣          电话:0772-2615255、2615213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