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12号--广西三门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4-04-03 16:04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12号

广西三门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52253874F

住所:柳州市桂柳路168号三门江林场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陈中镇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诉申辩、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至2024年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建设大唐观邸18#、19#楼及地下室、大门架空构架工程,已完成9层地面结构以及2层地下结构的建设。该工程所使用的地块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2023年2月1日更新)中的“柳州市桂柳路以南滨江路以西B地块”存在重合,且重合地块尚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广西三门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3年10月20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于2010年3月5日成立);

2.广西三门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10月20日提取,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身份);

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3份(分别于2023年10月11日、10月20日、12月20日提取,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及你单位整改情况);

4.广西三门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大唐观邸房地产建设项目现场勘察示意图1张(2023年10月11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大唐观邸房地产项目的现场勘察情况);

5.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0月20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执法检查情况及你单位大唐观邸房地产项目的建设用地情况);

6.现场照片8份(分别于2023年10月11日、10月20日、12月20日拍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执法检查情况);

7.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2023年2月1日更新)的通告(2023年2月14日发布,证明柳州市桂柳路以南滨江路以西B地块已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事实);

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共2份(2023年10月20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为大唐观邸18#、19#楼及地下室、大门架空构架项目建设单位);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柳土出字2020022号)、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共2份(2023年10月20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土地所有权情况);

10.关于大唐官邸18#、19#楼及地下室的占地面积情况说明(2024年2月26日出具,证明你单位大唐观邸18#、19#楼及地下室、大门架空构架工程占地面积)。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环告字〔2024〕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4年3月22日收到该告知书,逾期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依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违法情节裁量如下:

1.个性裁量基准

(1)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已开工,但未建成,裁量等级1;

(2)项目占地面积:500㎡以上不足5000㎡,裁量等级2;

(3)建设用地类型: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裁量等级5。

2.共性裁量基准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上180天以下,裁量等级2;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1。

3.修正裁量基准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0;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裁量等级-2;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裁量等级0。

经裁量,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壹万陆仟伍佰元(¥116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局办财务中心(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603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局办财务中心换取缴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址: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 邮政编码:545006

联系人:曾曾、陈可欣          电话:0772-2615255、2615213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