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11号--融安县鑫森木业有限公司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4-04-02 16:00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11号

融安县鑫森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MA5PCCK04F

法定代表人:韦彩群

住所:融安县浮石香杉工业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诉申辩、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2023 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的制炭生产线正在生产,湿式静电除尘设施存在除尘废水外漏现象。外漏除尘废水沿厂区地面依次排入雨水井、融安县浮石香杉工业园雨水管网,最后汇入泉头河。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广西中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厂区雨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厂区雨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排放浓度为286mg/L,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959mg/L,氨氮排放浓度为73.7mg/L,挥发酚排放浓度为18.8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要求(悬浮物:70mg/L,化学需氧量:100mg/L,氨氮:15mg/L,挥发酚:0.5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融安县鑫森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3年11月14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于2020年3月27日成立);

2.融安县鑫森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3年11月14日提取,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的身份);

3.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1月14日提取,证明你单位生产经营情况、除尘废水外漏及广西中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外排废水采样监测的情况);

4.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示意图1张(2023年11月14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勘察情况);

5.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2月18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执法检查情况、你单位已知外排废气超标的事实及你单位整改情况);

6.现场照片证据8份(2023年11月14日拍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况);

7.广西中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1份(中赛(环)监字〔2023〕1049号,2023年11月21日出具,证明你单位外排废水超标的事实);

8.《关于鑫森木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融审批环字〔2021〕6号)复印件1份(2023年12月18日提取,证明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18日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环告字〔2024〕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4年2月29日收到该告知书,并于3月5日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陈述的理由有:1.企业用于除尘的污水循环处理池建在露天区域,因连续下雨,导致处理池水满溢出,废水流入厂区雨水口。2.企业立即整改,建设了150平方米的钢架棚挡住露天处理池,把接近处理池的雨水口封死,购买抽水机用于处理池抽水循环利用,购买收集桶存放外漏废水。3.受疫情影响,市场不景气,企业只能维持在基本运营的状态,已花费近200万元用于环保整治,生产运维举步维艰。希望看在企业积极整改的态度上,依法减轻或免于处罚。

经核实,你单位废水超标排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考虑到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查找问题原因、采取整改措施、企业运营困难等因素,我局决定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的理由,对你单位减轻处罚。以上事实,有《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融安县鑫森木业有限公司关于〈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报告》等依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违法情节裁量如下:

1.个性裁量基准

(1)排污超标情况:超标1000%以上,裁量等级5;

(2)水日排放量: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1

(3)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

(4)超标因子:2个以上5个以下,裁量等级2;

(5)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Ⅰ、Ⅱ、Ⅲ、Ⅳ类水体,裁量等级2。

2.共性裁量基准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裁量等级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1。

3.修正裁量基准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0;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裁量等级-2。

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30%执行。综上所述,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1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局办财务中心(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603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局办财务中心换取缴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址: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 邮政编码:545006

联系人:曾曾、陈可欣          电话:0772-2615255、2615213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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