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10号--广西柳州市顺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10号
广西柳州市顺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MA5Q46CD02
法定代表人:谢顺欢
住所:融安县长安镇红卫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诉申辩、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10月24日至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租赁广西壮象木业有限公司刨花板生产线进行刨花板生产加工,检查时正在生产。我局委托广西中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有机热载体炉(即导热油炉)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有机热载体炉(即导热油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151mg/m3、727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燃煤锅炉”限值要求:颗粒物:50mg/m3、氮氧化物300mg/m3。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广西柳州市顺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3年11月15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于2020年12月1日成立);
2.广西柳州市顺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分别于2023年10月24日、11月16日提取,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的身份);
3.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分别于2023年10月25日、12月25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广西中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有机热载体炉(即导热油炉)外排废气采样监测情况及你单位整改情况);
4.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示意图1张(2023年10月25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勘察情况);
5.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1月15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你单位已知外排废气超标及整改情况);
6.现场照片证据14份(分别于2023年10月24日、10月25日、12月25日拍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况及你单位整改情况);
7.广西中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2023HJ725,2023年10月30日出具,证明你单位有机热载体炉(即导热油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超标的事实);
8.刨花板生产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22072801)(2023年11月16日提取,证明你单位租赁广西壮象木业有限公司刨花板生产线进行刨花板生产加工的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18日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环告字〔2024〕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4年2月27日收到该告知书,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违法情节裁量如下:
1.个性裁量基准
(1)排污超标情况:超标200%以上1000%以下,裁量等级2;
(2)小时烟气流量:10万标立方米以下,裁量等级1;
(3)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4)超标因子:2个以上5个以下,裁量等级2;
(5)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二类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1。
(6)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2.共性裁量基准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裁量等级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1。
3.修正裁量基准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0;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裁量等级-2;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裁量等级-2。
经裁量,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壹万肆仟柒佰肆拾贰元(¥11474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局办财务中心(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603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局办财务中心换取缴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 邮政编码:545006
联系人:曾曾、陈可欣 电话:0772-2615255、2615213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