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9号--广西柳州市柳城县永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4-03-12 10:50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9号

广西柳州市柳城县永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MA5KBYL86N

法定代表人:莫社平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四巷28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诉申辩、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2023 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柳城县大埔镇田垌村鸦鹊屯葛麻洞的牛蛙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牛蛙养殖场建设有128个围网,面积约为8400平方米,其中94个围网有牛蛙存栏,其余34个为空置状态,牛蛙养殖量约68万只。每个围网产生的养殖尾水通过PVC管排入养殖尾水排放沟,再汇入2个养殖尾水沉淀池,最终通过牛蛙养殖场废水总排口排入葛麻河。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广西中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牛蛙养殖场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排放浓度为79mg/L,总磷排放浓度为3.8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为36.7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要求(悬浮物:70mg/L,总磷:0.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0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广西柳州市柳城县永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3年10月13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于2016年4月20日成立);

2.广西柳州市柳城县永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10月13日提取,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柳州市柳城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2份(分别于2023年10月13日、11月23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广西中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养殖外排废水采样监测情况及你单位整改情况);

4.广西柳州市柳城县永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勘察示意图1张(2023年10月13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勘察情况);

5.柳州市柳城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分别于2023年10月13日、11月23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整改情况及你单位已经知晓牛蛙养殖场外排废水超标的情况);

6.现场照片证据9份(分别于2023年10月13日、11月23日拍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况);

7.广西中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1份(中赛(环)监字〔2023〕940号) (2023年10月23日出具,证明你单位牛蛙养殖场外排废水超标的事实及葛麻河地表水质状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5日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环告字〔202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4年2月8日收到该告知书,2月18日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陈述的理由有:1.企业超标排放污水量少,时间短,且为过失行为。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尽量少用水,做到循环使用,同时还采取了低价出售牛蛙和停业停产等措施,防止影响扩大。2.企业是从广东引进的,2023年3月才正常进种苗经营,每年成本450万元左右,整改时低价出售牛蛙,加上养殖大环境影响,企业仍然处于亏损160多万元的状态。为了稳住引进的资金和项目,请给予企业一个整改和重新经营发展的机会,申请取消处罚。

经核实:1.你单位废水排放口上游葛麻河河水中总磷浓度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Ⅱ类限值要求,下游总磷浓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Ⅴ类限值要求。你单位排放废水的行为已经对葛麻河造成了影响。2.你单位陈述超标排放废水行为是过失造成的情况,已在裁量中体现,认定为“过失”,裁量等级为“0”。3.你单位虽然进行了整改,但在后续跟踪检查中发现,仍然存在废水外排的情况。你单位整改不彻底、不严密,对葛麻河仍存在污染隐患。4.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的经济问题,不属于免于处罚的法定理由。

综上所述,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的理由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陈述书》等依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违法情节裁量如下:

1.个性裁量基准

(1)排污超标情况:超标200%以上1000%以下,裁量等级2;

(2)水日排放量:500吨以下,裁量等级1

(3)废水类别:无法对应,取最低值,裁量等级1;

(4)超标因子:2个以上5个以下,裁量等级2;

(5)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Ⅰ、Ⅱ、Ⅲ、Ⅳ类水体,裁量等级2。

2.共性裁量基准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裁量等级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6)社会影响:六次以下有效投诉,裁量等级2。

3.修正裁量基准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0;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

(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裁量等级0。

经裁量,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肆佰元(¥1234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局办财务中心(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603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局办财务中心换取缴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址: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 邮政编码:545006

联系人:曾曾、陈可欣          电话:0772-2615255、2615213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