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5号--融安县龙兴竹木加工厂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4-01-24 16:33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5号

融安县龙兴竹木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4MA5LYEY643

经营场所:融安县长安镇保江村龙滩屯

经营者:黄治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诉申辩、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成立于2002年,原经营业务主要为外购原木、方条进行倒卖,同时也将一些原木切割成方条出售。2018年你单位开始增加切片机,主要经营业务变更为将原木加工成木条出售。2021年,你单位增加锅炉、指接机、热压机等设备,将原木通过切割、分片、烘干、指接、热压,生产杉木板芯,2022年,锅炉更换为蒸汽发生器。现你单位杉木板芯生产项目主要设备有切片机、烘干烤房、指接机、压板机、蒸汽发生器,生产过程中主要污染源为蒸汽发生器废气、生活污水。经查,你单位杉木板芯生产项目经营场所位于融安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融安县龙兴竹木加工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2023年8月23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于2002年6月4日成立);

    2.融安县龙兴竹木加工厂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9月18日提取,证明你单位经营者身份);

3.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分别于2023年8月7日、9月15日提取,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及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情况);

4.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示意图2张(2023年8月7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现场勘察情况);

5.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8月23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执法检查情况及你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

6.现场照片、视频18份(分别于2023年8月7日、9月15日提取拍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执法检查情况);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划定)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融安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图及保护区污染源、风险源分布图各1份(2019年12月14日出具,证明你单位经营场所位于融安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5日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柳环告字〔2023〕3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9日将该告知书留置送达到你单位。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4日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未要求听证。

你单位陈述的理由有:1.企业成立于2002年,主要业务为收购原木用于加工杉木方条,2006年扩建厂房新建设备生产家具拼板成品,2011年增加设备生产杉木板芯。2016年更换原有全套设备进行生产至今,告知书中所说的生产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2.企业解决了本地贫困户劳动就业,减轻当地政府脱贫压力。企业是贷款建设而成,停工停产,无法按时还清银行贷款,会造成工人失业,削弱政府税收。3.企业建设在先,并取得相关部门和单位证件,受到法律法规保护。如生态环境部门认为企业需要搬迁,搬迁费用应当由政府部门承担。希望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撤销处罚。

经核实:1.关于你单位提出生产建设情况与实际不符的理由,我局告知书中所记录的违法事实已经你单位经营者本人核对属实并签字。你单位陈述申辩的理由未能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你单位在用的热压机、全自动有限长对接机、蒸汽发生器等设备出厂日期分别为2016年、2018年、2020年。2.关于你单位提出的建设在先理由。你单位虽然成立于2002年,但所建设的杉木板芯项目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之后建设的,且一直在更新、改建过程中,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3.关于你单位提出的带动就业理由。你单位建设的杉木板芯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但至今仍未获得环评批复。你单位项目缺少环评手续,并在融安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排放污染物的杉木板芯生产项目,已属违法,不能以带动就业原因进行违法建设和生产。

综上所述,你单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的理由不予采纳。由于未发现你单位杉木板芯生产项目存在新的改扩建行为,我局决定将“改正态度”裁量因素的裁量因子调整为“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调整为“-2”,并重新裁量。以上事实,有《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关于柳州环保局对我加工厂处罚的不符申辩书》等依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违法情节裁量如下:

1.个性裁量基准

(1)违法事实: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裁量等级5;

(2)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裁量等级1;

(3)废水类别:生活废水,裁量等级1;

(4)水日排放量:500吨以下,裁量等级1;

(5)项目类别:改建/扩建,裁量等级1。

2.共性裁量基准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80天以上,裁量等级5;

(4)配合调查情况:消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1。

3.修正裁量基准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0;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2;

(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1;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裁量等级-2。

经裁量,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壹万捌仟元(¥118000.00元)罚款并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局办财务中心(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603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局办财务中心换取缴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址: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 邮政编码:545006

联系人:曾曾、陈可欣          电话:0772-2615255、2615213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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