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4号--广西融安县霖发木业有限公司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4-01-24 16:30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4号

广西融安县霖发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MAA7G4HN6U

法定代表人:吴以良

住所:融安县长安镇木樟村西坪屯118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诉申辩、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生产。你单位杉木板芯项目生产工艺为杉木原木—锯木/板—切边—干燥—刨板梳齿—刷胶拼板—热压—产品杉木板芯,主要设备有蒸汽发生器、烤房、开筒机、分片机、开条机、热压机、梳齿机等。项目于2022年3月开始建设,10月完成厂房、生产设施的安装建设,11月份投入试机生产,生产过程中主要污染源为蒸汽发生器废气、生活污水。经查,你单位经营场所位于融安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广西融安县霖发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3年8月17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于2022年1月29日成立);

    2.广西融安县霖发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3年8月17日提取,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

3.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分别于2023年8月17日、9月12日提取,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及你单位整改情况);

4.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示意图2张(分别于2023年8月17日、9月12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现场勘察情况);

5.柳州市融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8月17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执法检查情况及你单位建设情况);

6.现场照片、视频20份(分别于2023年8月17日、9月12日拍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执法检查情况);

7.2023年融安县霖发木业板芯产量汇总表1份(2023年8月17日提取,证明你单位杉木板芯项目生产情况);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划定)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融安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图及保护区污染源、风险源分布图各1份(2019年12月14日出具,证明你单位经营场所位于融安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5日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柳环告字〔2023〕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9日将该事先告知书送达到你单位,但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拒绝签字,我局执法人员将该告知书留置在你单位处,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违法情节裁量如下:

1.个性裁量基准

(1)违法事实: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裁量等级5。

(2)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裁量等级1;

(3)废水类别:生活废水,裁量等级1;

(4)水日排放量:500吨以下,裁量等级1;

(5)项目类别:新建,裁量等级5。

2.共性裁量基准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80天以上,裁量等级5;

(4)配合调查情况:消极配合调查/拒不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1。

3.修正裁量基准

(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2;

(2)改正态度:故意拖延/拒不改正,裁量等级2;

(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1;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裁量等级-2。

鉴于你单位两年内曾因同一违法行为被我局立案调查,且在我局对你单位免于处罚后仍存在同一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浮30%执行。

经裁量,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玖万零捌佰肆拾元(¥190840.00元)罚款并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局办财务中心(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603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局办财务中心换取缴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址: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 邮政编码:545006

联系人:曾曾、陈可欣          电话:0772-2615255、2615213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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