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3号--融水县永宏德牲畜饲养场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4-01-24 14:20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4〕3号

融水县永宏德牲畜饲养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C32XE52J

经营者:黄财

经营场所:广西柳州市融水县永乐镇下覃村下覃屯思发大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诉申辩、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2023 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单位化粪池内养殖废水通过崩塌形成的破损口外排。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广西益全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化粪池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排放浓度为295mg/L,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720mg/L,氨氮排放浓度为516mg/L,总磷排放浓度为35.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为152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要求(悬浮物:200mg/L,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50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融水县永宏德牲畜饲养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3年7月19日提取,证明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8日成立);

2.融水县永宏德牲畜饲养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7月19日提取,证明你单位经营者的身份);

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7月19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养殖废水外排及广西益全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外排废水采样监测情况);

4.融水县永宏德牲畜饲养场现场勘察示意图1张(2023年7月19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饲养场现场勘察情况);

5.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7月19日提取,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养殖废水外排的情况);

6.现场照片证据7份(2023年7月19日拍摄,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况);

7.广西益全检测评价有限公司监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YQ23-2-258) (2023年7月25日出具,证明你单位饲养场外排废水超标的事实);

8.柳州市融水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2023年8月16日提取,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环告字〔2023〕3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2日收到该告知书,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陈述的理由有:1.企业原有的化粪池设计施工失误,化粪池未能承载容量,导致坍塌,并非企业主观故意不修建化粪池。化粪池坍塌之后企业通过抽粪车抽拉的方式消除粪污,已经向融水生态环境局说明情况,并登记做好消纳记录,积极配合处理。当时场内正在养殖生猪,养殖疫情防控原因未能及时对化粪池改造处理。2.企业每年按时缴纳税费,解决百姓的就业问题,助力乡村振兴。3.企业保证以后类似的疏忽不再发生,加强内部环境管理,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目前企业已经全面停工整顿,并积极开展化粪池设计施工,申请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

经核实:1.你单位化粪池坍塌导致污染物排入外环境的行为虽并非主观故意,但你单位从2023年6月9日开始发现化粪池崩塌,至2023年7月19日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书面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你单位在化粪池坍塌后有通过抽粪车拉抽粪污的行为,但未能及时对化粪池进行修缮,导致仍存在部分污染物流入外环境情况。你单位未按规范要求设计符合养殖场适用的化粪池,是导致化粪池坍塌的主要原因。2.缴纳税费是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且你单位正常养殖时提供的就业岗位约为7个,与本案无关联,并非减免处罚的法定理由。

综上所述,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的理由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依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违法情节裁量如下:

1.个性裁量基准

(1)排污超标情况:超标200%以上1000%以下,裁量等级2;

(2)水日排放量:5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1

(3)废水类别:畜禽养殖废水,裁量等级3;

(4)超标因子:5个以上,裁量等级5;

(5)排放去向或影响区域:Ⅰ、Ⅱ、Ⅲ、Ⅳ类水体,裁量等级2。

2.共性裁量基准

(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裁量等级1;

(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6)社会影响:无媒体曝光且无有效投诉,裁量等级1。

3.修正裁量基准

(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0;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裁量等级-2;

(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

(5)产业结构类型:鼓励类,裁量等级-2。

经裁量,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贰万伍仟贰佰元¥125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局办财务中心(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603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局办财务中心换取缴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址: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 邮政编码:545006

联系人:曾曾、陈可欣    电话:0772-2615255、2615213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