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6〕10号--融水县天都制炭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6〕10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融水县天都制炭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5MA5P3MDQ0K |
|
住所 |
融水县融水镇新国村麻洞屯 |
|
法定代表人 |
覃邦世 |
|
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融水县天都制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建设有一条木糠油生产线,一条机制炭生产线。机制炭生产线工艺流程为:木糠—烘干—分离—压制成型—炭化—木炭。该生产线配套有一台热风炉,炭化窑废气进入热风炉中进行燃烧,热风炉烟气可进入烘干滚筒对滚筒内的木糠进行烘干。根据该单位环评批复、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要求,烘干烟气应当经水浴+湿法静电除尘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1)排放。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进行机制木炭生产,制棒工序未运行,炭化窑及热风炉正在运行,配套的水浴+湿法静电除尘设施未运行,热风炉废气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从热风炉上方排气筒直接排放。
|
|
处罚依据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
处罚内容 |
处贰拾柒万零玖佰元(¥2709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28日 |
(此件公开发布)

微信公众号

微博




桂公网安备 450202020000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