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6〕7号--柳州运长养殖有限公司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6-01-23 17:55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环罚字〔20267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运长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204MA5PL30T9U

住所

柳州市柳南区洛满镇高兴村司官屯30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韦柳先

违法事实

20256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运长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进行生猪养殖,存栏4000头,产生的粪水收集于化粪池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存于厂区外南面高地的沼液收集池。检查发现该单位用于存放养殖废水的沼液收集池池底黑膜破损,导致废水泄露。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处罚内容

处贰仟捌佰壹拾柒元(¥2817.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122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6〕7号--柳州运长养殖有限公司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6-01-23 17:55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环罚字〔20267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运长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204MA5PL30T9U

住所

柳州市柳南区洛满镇高兴村司官屯30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韦柳先

违法事实

20256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运长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进行生猪养殖,存栏4000头,产生的粪水收集于化粪池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存于厂区外南面高地的沼液收集池。检查发现该单位用于存放养殖废水的沼液收集池池底黑膜破损,导致废水泄露。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处罚内容

处贰仟捌佰壹拾柒元(¥2817.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12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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