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6〕6号--覃朝贵、姚信和、张展翼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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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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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45**************37(覃朝贵)45**************39(姚信和)45**************12(张展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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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广西柳城县大埔镇公园路1号金海半山一品1栋1单元302室(覃朝贵)、广西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泗巷村民委思发屯2号(姚信和)、广西柳城县社冲乡长漕村民委赶羊屯21号(张展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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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覃朝贵、姚信和、张展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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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4日至2025年11月12日对柳城县东泉镇龙全明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养殖场由覃朝贵、姚信和、张展翼三人租赁并共同养殖生猪。养殖场配套建设有3个化粪池,但未启用,养殖废弃物直接排入养殖场旁边山坳间的土塘。根据柳城县东泉镇龙全明养殖场养殖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045022200000038),养殖场需配套建设沉砂集水池、固液分离设备、水解酸化池、厌氧反应池、稳定塘等污染防治设施,但上述设施未建成,养殖项目已投入生产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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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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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伍仟陆佰贰拾伍元(¥56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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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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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22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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