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6〕9号--柳州东风容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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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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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东风容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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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0564027276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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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柳城县六塘镇工业集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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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光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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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5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东风容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邻氯苯腈、三氯化铝、双氧水、氯碱项目正在生产。该单位20吨燃煤锅炉正在运行,配套的水膜除尘设施、布袋除尘设施、静电除尘设施正在运行,锅炉烟囱废气安装有一套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检查时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正在运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对该单位燃煤锅炉排气筒3#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排气筒3#外排废气中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为236mg/m3,超过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表3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许可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50mg/m3)。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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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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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贰拾捌万捌仟叁佰玖拾肆元(¥28839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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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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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27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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