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6〕3号--广西融水冠宇活性炭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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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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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西融水冠宇活性炭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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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5MA5L36DJ6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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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融水县和睦镇新型材料工业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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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石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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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融水冠宇活性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木质活性炭生产,工艺流程为:木糠—干燥—去铁—捏合—炭活化—冷却—回收、漂洗—清洗—除铁—除砂—脱水—烘干—研磨—过筛—混合—包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有干燥废气、烘干废气、包装废气、研磨废气、炭化废气等,经处理后从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废气排放口(DA001)装有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我局委托广西中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废气排放口(DA001)安装的CEMS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进行比对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低浓度颗粒物相对误差为-39.6%(评价标准:±30%)、流速相对误差为55.9%(评价标准:±12%)、温度绝对误差为-4.81℃(评价标准:±3℃)、湿度相对误差为-77.5%(评价标准:±25%)、氮氧化物绝对误差为16.3mg/m3(评价标准:±12mg/m3),比对结果均不合格,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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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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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贰万贰仟柒佰零伍元(¥2270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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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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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9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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