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6〕2号--柳州融水冠球活性炭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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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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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融水冠球活性炭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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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5552295281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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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融水县融水镇三合村思榜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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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喻文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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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5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融水冠球活性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活性炭生产,生产工艺为木屑筛选—干燥—混合(磷酸调配混合)—炭化活化—洗涤脱水(磷酸回收)—烘干—研磨—包装—入库,烘干炉、活化转炉烟气经静电除尘后经废气排放口1(编号DA001)外排,废气排放口1装有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该单位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气排放口1(编号DA001)二氧化硫、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结果超出《固定污染源烟气(S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要求,比对结果不合格,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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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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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贰万壹仟柒佰玖拾捌元(¥2179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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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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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9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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