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6〕1号--柳城县沙太建材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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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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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城县沙太建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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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20510342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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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柳城县沙浦镇大安村丰门山屯南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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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曾超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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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城县沙太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停产。该单位年采10万吨砖瓦用页岩矿项目于2021年10月13日取得环评批复,并于2024年11月27日开始开采,至调查时已开采大约5万吨页岩矿。根据环评批复要求,该单位应当在矿区四周修建截排水沟,配套一个1000立方米初期雨水沉淀池用于雨水收集,并对截排水沟、沉淀池按要求进行硬化防渗漏处理。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在矿区四周修建硬化防渗漏截排水沟。该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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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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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贰拾肆万陆仟壹佰柒拾陆元(¥24617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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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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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4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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