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43号--广西柳州和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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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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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西柳州和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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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0MA5PD9H29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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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柳州市雒容农场八队国有林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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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覃久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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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柳州和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进行酸笋生产,部分生产废水排入厂区外西南侧化粪池,化粪池已存满,废水溢流至化粪池东侧的坑塘,坑塘基本存满废水但未流出。同时,化粪池西北侧废水收集管路爆管,有废水溢流入旁边人工水沟,水体呈黑色,爆管处现场刺鼻异味明显。我局委托广西中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溢流口外排废水中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排放浓度分别为5.8、2.69×103mg/L、1.14×103mg/L、260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pH值6~9、五日生化需氧量30mg/L、化学需氧量150mg/L、氨氮25mg/L)。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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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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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壹拾叁万贰仟肆佰元(¥1324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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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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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2月8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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