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41号--三江县勇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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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环罚字〔2025〕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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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三江县勇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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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6MA5PH6EC5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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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三江县斗江镇白言村弄三屯5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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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田文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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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养殖,检查发现该单位厂区内有一白色PVC管道连接厂区外沉淀池,沉淀池连接PVC管道至厂区西南面约20米外有一排水口,排水口正在排水。排水口下游5米处农灌渠堆有黑灰色沉淀物。执法人员委托广西中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养殖场1#厂区外西南面排水口废水中总磷、氨氮排放浓度分别为9.42mg/L、122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要求(总磷8.0mg/L、氨氮80mg/L)。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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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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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壹拾万元(¥1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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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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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2月2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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