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40号--融水苗族自治县九同矿(普通合伙)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5-12-05 16:01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环罚字〔202540

行政相对人名称

融水苗族自治县九同矿(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225667031534T

住所

融水县安陲乡九同乡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锦春

违法事实

20256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矿区、选厂处于停产状态。尾矿库库面绝大部分已覆膜,西南面覆膜表面有尾砂沉积。该处覆膜表面的库内水的走向是排入尾矿库南面库内水收集沟,近期降雨量大,导致初期坝南侧坝面有库内水收集沟冲出的尾矿沉积。初期坝前期按照设计规范设计有渗滤液导排口,检查时导排口已经被尾矿堵塞。渗滤液收集池下方自然冲沟、初期坝坝底均发现尾砂沉积。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处罚内容

处壹拾万元(¥1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1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环罚字〔2025〕40号--融水苗族自治县九同矿(普通合伙)
来源: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2025-12-05 16:01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柳环罚字〔202540

行政相对人名称

融水苗族自治县九同矿(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225667031534T

住所

融水县安陲乡九同乡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锦春

违法事实

20256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矿区、选厂处于停产状态。尾矿库库面绝大部分已覆膜,西南面覆膜表面有尾砂沉积。该处覆膜表面的库内水的走向是排入尾矿库南面库内水收集沟,近期降雨量大,导致初期坝南侧坝面有库内水收集沟冲出的尾矿沉积。初期坝前期按照设计规范设计有渗滤液导排口,检查时导排口已经被尾矿堵塞。渗滤液收集池下方自然冲沟、初期坝坝底均发现尾砂沉积。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

处罚内容

处壹拾万元(¥1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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